法院判决儿童幼儿园猝死,父母因日常养育失

时间:2022-5-29来源:疾病诊断 作者:佚名 点击:

北京好治疗雀斑医院 http://m.39.net/pf/a_10059087.html
来源:博蕾兹裁判要旨冯某的监护人对于冯某的日常养育保护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放任其肥胖高危事项不加调整,且在入园填报资料中不如实告知教育机构冯某的真实身体情况,可能导致幼儿园一方在日常保育或幼儿突发疾病时不能作出准确判断。即便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暂时脱离其监护人照顾而突发病症,亦不能免除监护人日常养育失当的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粤01民终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1,男,汉族,年11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2,女,汉族,年6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敏捷金月湾幼儿园,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环岛西路号,统一组织机构代码U。法定代表人:钟小琴。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炎玲,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某1、邓某2因与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敏捷金月湾幼儿园(以下简称金月湾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粤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某1、邓某2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金月湾幼儿园向冯某1、邓某2赔偿费用共计.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其他必要费用元(交通费、误工费等);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金月湾幼儿园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已经认定金月湾幼儿园存在重大过错,该过错加重了死亡意外的发生,与幼儿死亡有重要的因果关系。金月湾幼儿园值班老师在午休时对幼儿呕吐未能及时发现,保健员业务水平不高,在幼儿呕吐被发现后整个幼儿园采取的处置措施不恰当,导致幼儿因呕吐物阻塞呼吸道而窒息死亡,在此过程中,金月湾幼儿园存在重大过错,该客观事实有监控视频足以证实。二、一审法院认定冯某1、邓某2在办理冯某入院手续时有隐瞒其身体状况的行为存在,存在一定过错,理由显然是无法成立。一审法院认为死者冯某在生前即多有生病请假现象,加之冯某1、邓某2存在多次对自己和家人改名的倾向,而冯某自出生至其出生的五岁多期间,没有办理入户手续,无法提供冯某的身份证及具体身份信息,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导致金月湾幼儿园在持一审法院出具的医院调取冯某就医信息时均无法查到相关记录,因而认定冯某1、邓某2对冯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上述论证理由有违于基本的法理逻辑和生活常识,系为了强行分配部分过错给冯某1、邓某2的理由,过于牵强。冯某1、邓某2对自己和家人改名与冯某的意外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法律也没有规定不能改名,没有办理入户手续、无法提供出生信息也与冯某的意外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三、本案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金月湾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未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现有证据恰恰证实了金月湾幼儿园对冯某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未规定其他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即只要教育机构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不会因为受害人对损害的后果也有过错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况且死者冯某就算肥胖和患有呼吸道疾病,也不构成其和冯某1、邓某2对其的死亡有过错。再者,冯某的体质也不影响其对全部损害结果请求赔偿的权利。金月湾幼儿园辩称:不同意冯某1、邓某2的上诉请求,恳请驳回其上诉请求。1.关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及处理过程,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已经做了详细的审查,但在判决时却遗漏关键事实,对本次事故责任认定未能进行客观分析。而冯某1、邓某2在上诉状中对金月湾幼儿园的过错分析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纯粹是对一审判定的解释说明,该分析认定与案件事实不符,也与法律规定不符。2.冯某1、邓某2在上诉状中否认其自身过错,但从一审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冯某1、邓某2不但隐瞒个人信息,而且隐瞒孩子的身体状况,根据金月湾幼儿园在原二审通过律师调查令调查的就诊记录,冯某自幼患病且多次住院,存在病史及严重的呼吸道疾病,但冯某1、邓某2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从未如实告知幼儿园。而根据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人出庭陈述,可以确认冯某在事发前存在支气管炎病症,在年6月份有生病请假,邓某2在7月曾

转载注明  http://www.jsqch.com/jbzd/12796.html

首页|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广告合作|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合作伙伴|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版权所有 急性支气管炎网站 
Copyright 2012-2020 All Rights Reserved.